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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明與專利

發明與專利

發明與專利

發明與專利:為了推動發明及其應用,國家以法律形式把發明確認為專利。在一般意義上,人們在技術活動中作出的有新穎性、先進性和實用性的創造和改進都屬於發明;由國家和法律所認定的發明則與之不盡相同。專利法要求的發明有新穎性,僅指提出了尚未公開的或前所未見的技術方案,有時只要求在本國有這種新穎性,這與技術發展史上的前所未有是有區別的。專利法所說的發明的先進性是指新方案比原有技術有顯著進步,而不是細微的改進。新穎的外觀設計也受法律的保護,可取得專利,但通常不認定為發明。專利法在判別發明的實用性時,包含社會價值和國情的考慮,對於違反國家法律、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,不授予專利權。對於藥品、食品、核物質、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等方面的發明,一般不授予專利。

發明是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成果,專利把發明的商品屬性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,使之成為不得無償佔有的財產,從而保護髮明者的利益。專利還要求發明者公開其創造成果以利於他人有償使用,並把實施發明創造作為專利權人的法律義務,以促進技術資訊交流和發明的推廣應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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