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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明活動的輔導方法:保護未成年人的智慧財產權

發明活動的輔導方法:保護未成年人的智慧財產權

發明活動的輔導方法:保護未成年人的智慧財產權

發明活動的輔導方法:保護未成年人的智慧財產權 隨著青少年的發明活動的蓬勃開展,發明專案大批湧現,許多比較好的發明參加了各種比賽,受到表彰。但也有些青少年發現自己的發明在參加了比賽,展覽幾個月以後,有些發明專案就由工廠生產出了產品,在商店裡出售了。這當然是一件好事,因為它有用了。但是有些廠家把青少年的發明說成是他自己的發明。這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,甚至是違法的行為,是無償佔有青少年發明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的行為。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通則》規定的智慧財產權(如專利權、發現權等)也使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。從1985年4月1日開始實施《專利法》,1985年1月,國務院公佈了《關於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》。在這以後,有關這方面的法規越來越趨向完善。《專利法》沒有年齡、性別、健康狀況等條件的限制,青少年的發明權益當然也要受到法律的保護。所以,不但要輔導青少年會搞發明,還要輔導他們學習有關法規,懂得用法律保護自己,懂得怎樣去申請專利和進行技術轉讓。 《專利法》和《關於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》公佈實施,為保護青少年發明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。獲得國家專利證書是一個比較高的榮譽,具有法律效力。一項發明只要申請了專利,進行技術轉讓,就可以依靠法律、經濟、行政等手段,進行保護和管理,再也不會被人隨意攫取了。但是,任何一項優秀髮明,如果不申請專利,即使被別人抄襲,發明者也無話可說;如果別人仿照這項發明,申請了專利,那麼這項發明成果就可以成為別人的了。 要實事求是地確定發明人和專利申請人。發明人有權申請專利,在被授予專利權後,對被授的專利專案有署名等權利。在技術轉讓以後又是直接的受益者。專利申請人可以是發明人,也可以是發明人以外的其他人或單位,但是必須徵得發明人的同意甚至簽定必要的協議書。在專利被授權後,專利申請人就是專利權人,享有專利權。因此必須實事求是地確定發明人和專利申請人,以免引起糾紛,有些發明是學生以自己的構思、自己的設計為主,在科技輔導員的輔導下完成的,這樣就應該恰當地評價科技輔導員的辛勤勞動。科技輔導員在申請專利和轉讓技術的時候,可以同青少年一起做為發明人或是專利申請人。與此同時還要教育青少年正確對待榮譽,合理處理技術轉讓費的收入。 科技輔導員更要尊重青少年的智慧財產權,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:一項青少年發明的成功,主要發明人當然首先是搞這項發明的學生,而不應當是科技輔導員,否則就不能稱為青少年的技術發明活動。當然,在發明過程中如果科技輔導員對青少年的輔導、幫助起了關鍵性的作用,也應給以恰當的評價。可以在徵得學生髮明人和他法定監護人的同意後(也可以簽定必要的協議書),一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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